在连云港远成船务有限公司与平潭综合实验区顺锦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上诉案【(2019)沪民终309号】中,双方当事人就通过微信、电话等沟通运费及滞期费支付及该费用与涉案货损抵扣事宜,并希望通过这些聊天记录来反映出双方当事人已经就这些问题达成了和解协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这样的判决和回应:
“本案中,双方并未就涉案相关费用抵扣达成书面的和解协议。而远成船务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就货损赔偿和运费、滞期费的抵扣事宜进行了沟通,聊天内容并未明确显示双方就和解方案达成了一致,故远成船务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就涉案相关费用抵扣达成了最终的和解方案,双方也未对涉案滞期费的调整达成一致。”